(2015)西民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明丽与王志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丽,王志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王明丽,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志豪,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住西平县。原告王明丽诉被告王志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自行协商,现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费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泮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莹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