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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训与杨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训,杨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85-2号申请执行人王训,公职人员。被执行人杨潭,民营企业主。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875000元及利息,未执行金额87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75元、申请执行费11150元),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肖中新审判员 田殿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