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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李某,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文起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人民陪审员  张广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克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