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李某,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文起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人民陪审员 张广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克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