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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许红利与乐祥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利,乐祥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15号原告许红利,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倩,河南省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祥志,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利与被告乐祥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红利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红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河许红利承担。审 判 员  刘朋飞人民陪审员  任 群人民陪审员  王海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