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许红利与乐祥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利,乐祥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15号原告许红利,男,1974年9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倩,河南省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祥志,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利与被告乐祥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红利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红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河许红利承担。审 判 员 刘朋飞人民陪审员 任 群人民陪审员 王海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