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蔡家刚与江苏泓天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家刚,江苏泓天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947号原告蔡家刚。委托代理人柏松波,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宝露,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泓天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石榴路15号,实际经营地不详。法定代表人王文伟。原告蔡家刚因与被告江苏泓天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天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宝露,被告泓天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3年10月28日;二、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所涉的期间:2013年9月14日签订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三、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未缴纳社会保险;四、发生工伤时间:2013年10月28日;工伤认定时间:2014年12月5日;五、医疗费数额:113元;六、住院起止时间:未住院;七、伤残等级鉴定时间:2015年2月6日,鉴定结果:致残程度为九级;八、停工留薪期:未主张;九、受伤后至劳动能力鉴定前工资发放数额:3000元。十、无锡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740元。十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96元(4740*0.6*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678.56元[(81.44-42.58)*0.4*474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40元(4740*6)、鉴定费400元、医疗费113元,合计128227.56元。十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2015年4月14日。十三、蔡家刚申请仲裁的时间:2015年4月14日。十四、仲裁请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66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40元、鉴定费400元、医疗费113元。十五、仲裁结果:不予受理。十六、蔡家刚诉讼请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66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40元、鉴定费400元、医疗费113元。判决结果泓天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蔡家刚主张的证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泓天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蔡家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678.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40元、鉴定费400元、医疗费113元,合计128227.56元;二、驳回原告蔡家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10元,由江苏泓天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周 飞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人民陪审员 姚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医疗检查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个月----------------------------------等级|年龄--|-------------------------------|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五级|36302418126六级|30252015105七级|2420161284八级|181512963九级|12108642十级|654321----------------------------------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