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与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9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一×。上诉人郭××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被上诉人程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5月18日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后,婚生女程二X随被告生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现原告以被告在抚养孩子期间未尽到职责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表示如孩子同意随原告生活被告没有意见。原、被告婚生女程二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当庭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原告主张被告应当返还当时分割财产时以财产折抵的抚养费20万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分割财产时并未以财产折抵抚养费。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不能证实原告上述主张。另查,被告月应发工资为8000元左右。原告郭××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程二X(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婚生女大学毕业;2、要求被告返还原、被告离婚时已经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的孩子的抚养费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在此期间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完全尽到抚养孩子的职责,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女程二X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后,被告应当根据其收入情况及程二X的实际需要给付抚养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的主张,不予采信和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婚生女程二X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程二X抚养费1800元,至程二X独立生活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人民币,由被告负担。上诉人郭××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每月给付程二X抚养费为2500元,直至其大学毕业;被上诉人返还双方离婚时已经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的子女抚养费20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上诉人与孩子在市内租房居住,并且孩子上学费用,治疗费用花费较大。双方离婚时分割财产差额悬殊,故将这部分差额作为抚养费支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程一×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上诉人主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原审判决予以支持,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每月给付2500元抚养费至大学毕业问题,原审判决考虑到被上诉人的工资情况,判决每月给付1800元抚养费并无不妥,上诉人该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双方离婚时支付被上诉人的子女抚养费20万元,现请求返还一节,因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全超速 录 员 郭光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