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董二盟与被告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二盟,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董二盟。委托代理人曹鹏程,礼泉县药王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05043128-X住所地:礼泉县烟霞镇上营村。法定代表人张启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伟光,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岁梦,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二盟与被告咸阳辛农缘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二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力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二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3元,减半收取1181.5元,由原告董二盟负担。审 判 长 :张党库审 判 员 :张水利人民陪审员 : 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 王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