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汤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汤某,户籍地广州市萝岗区。被告曾某甲,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陈海波,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伟麟,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汤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列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夫妻均分:一是出借给亲戚阿某1万元债权,二是被告的银行存款和住房公积金,三是被告名下的优山美墅E3栋905单元房屋婚后增值款。被告辩称,夫妻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往来多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之后妻随夫在南沙区生活,与家公和家婆共同吃住于原告婚前向银行贷款购买的位于南沙区优品街2号905房的房屋。日常,原告帮助家某甲家某乙经营小吃店,而被告到工厂打工挣钱。××××年××月××日生育儿子曾某乙。同年5月,原告因为与被告一家子不和,遂独自回原籍(娘家)生活。同年7月,原告提出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以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怀某梦想相恋多年,终能喜结连理,婚后还经历一家子相互扶持,倍感充实甜美的生活。而当时谁料今日争讼离婚,一起对簿公堂?人生如梦!也许离婚非坏事,然而本院还是极不愿目睹劳某分飞之哀景,遂刻意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而得以缓和,甚至静下心来,愿意凑合过平淡日子。而且,当前生活要事不是离婚,而是夫妻合力让嗷嗷待哺的孩儿存活,继而将其拉址成人,其间家庭完整对儿子洋德身心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为此,本院不准当事人在本案中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汤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