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与王海勇、石亚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王海勇,石亚娟,姚凤娣,王建宏,何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商初字第78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宁通居委会5组。负责人倪瑞全。被告王海勇。被告石亚娟。被告姚凤娣。被告王建宏。被告何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与被告王海勇、石亚娟、姚凤娣、王建宏、何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