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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2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芳与北京立荣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2240-1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女,1981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立荣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甲442号9层901室。法定代表人李阿朋,董事长。刘芳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88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承办人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立荣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8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宝泉代理审判员  邵玉喜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