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唐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偶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偶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偶某。被告陆某。委托代理人褚建鑫,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偶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偶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偶某负担。审判员 陆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