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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唐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偶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偶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偶某。被告陆某。委托代理人褚建鑫,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偶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偶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偶某负担。审判员  陆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