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燕与冯智佳民间借贷纠纷2015南民初9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冯智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93号原告李燕,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朱小明,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智佳,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受理原告李燕诉被告冯智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唤(公告送达传票)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借款本金68500元和利息(借款期内1500元,之后至清偿止日利率0.0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40元(计算方法:100000元从2014-12-4计算按100000元×0.03%×28天=840元,违约金暂且计算至2014-12-31止,具体计算到被告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取了21万元,承认于同年9月26日归还,逾期还款赔偿实现债权所有费用。届期,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余68500元不能归还,导致争讼。以上事实,有被告签字的《借据》和原告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借款合同成立。被告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承担归还本金,赔偿届期之后利息损失和实现债权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智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原告李燕归还借款68500元和支付利息(从2014年9月27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冯智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原告李燕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李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受理费1646元,由被告冯智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智广人民陪审员 吴树永人民陪审员 梁俊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