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蒋庆红与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庆红,杨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729号原告蒋庆红,女,1974年4月24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杨飞,男,42岁,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蒋庆红诉被告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蒋庆红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庆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冉井海实缴15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庆红负担。审判员 吴英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长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