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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蒋庆红与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庆红,杨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729号原告蒋庆红,女,1974年4月24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杨飞,男,42岁,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蒋庆红诉被告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蒋庆红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庆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冉井海实缴15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庆红负担。审判员  吴英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长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