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成路与李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张成路,农民,证件号码512221196709258810。被执行人李毅,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成路与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毅家庭困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向仁才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吴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