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94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洪关乡。被告:郑某,男,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光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兰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