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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94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洪关乡。被告:郑某,男,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光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兰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