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婷杰、许凤英、李兰香与被执行人胡鹏飞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徐婷杰申请执行人许凤英申请执行人李兰香被执行人胡鹏飞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了(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03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胡鹏飞所有的车牌号为鄂HEN3**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胡鹏飞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且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胡鹏飞鄂HEN3**号小型汽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鹏飞所有的车牌号为鄂HEN3**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刘振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艾宏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