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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再字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债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再字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现住湖北省天门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人)李某,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再审申请人彭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祁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祁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四百零六条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占 彪审 判 员 高 现 海代理审判员 马 宝 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才让卓玛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