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执民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赵飞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民字第16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被执行人:赵飞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镇商初字第006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飞强(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飞强(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飞强(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赵飞强(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28480310337957115的存款人民币186066.07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