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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和平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德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324-1号申请执行人绥德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甲,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马某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马某丙,男,汉族,绥德县满堂川人。绥德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绥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马某丙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绥德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马某丙在绥德县农村商业银行开有账户,现需对该账户及存款予以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马某丙在绥德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及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只收不付)。二、冻结期限从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小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