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麦志伟与佛山市农业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麦志伟,佛山市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信访条例(2005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麦志伟,男,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农业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唐棣邦,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志坚,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日强,佛山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麦志伟因诉佛山市农业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麦志伟向广东省森林公安局、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等单位举报,认为佛山市南海区华侨永久墓园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墓园公司”)涉嫌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滥伐林木、偷逃税收,要求调查核实墓园公司滥伐林木事实,并对其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2014年8月4日,佛山市林业局向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作出《佛山市林业局关于交办群众投诉的函》,要求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对麦志伟举报的滥伐林木行为派员调查核实,依法查处。2014年9月1日,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农业)向麦志伟作出南农函[2014]82号《关于实名举报佛山市南海华侨永久墓园管理公司涉嫌滥伐林木犯罪的函》,函复麦志伟相关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情况。麦志伟不服,向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农业)提出异议,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农业)分别于2014年10月13日、11月13日作出了南农函[2014]98号《关于异议书的函》及南农函[2014]120号《关于意见和建议书的函》。麦志伟仍不服,于2014年11月26日向佛山市农业局提出复查申请,要求撤销南农函[2014]120号《关于意见和建议书的函》,责令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继续查处墓园公司擅自改变800亩林地用途的行为,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佛山市农业局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麦志伟反映的问题依照《信访条例》属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情形,对麦志伟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麦志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14年12月4日,麦志伟向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森林公安局举报,认为墓园公司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滥伐林木等,请求广东省森林公安局对墓园公司擅自变更林地用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滥伐林木等犯罪立案侦查。广东省林业厅于2015年1月21日向佛山市农业局作出粤林办函[2015]7号《关于核查南海区华侨永久墓园管理公司涉嫌滥伐林木线索的通知》,要求佛山市农业局对举报情况认真核查,如发现举报情况属实并涉嫌构成犯罪,应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2015年2月6日,佛山市林业局作出佛林函[2015]2号《佛山市林业局关于核查南海区华侨永久墓园管理公司涉嫌滥伐林木线索一事的复函》,将调查情况向广东省林业厅进行了报告。2015年3月4日,麦志伟向佛山市农业局提交《佛山市农业局接待群众来访(来电)登记表》,询问佛山市农业局其于2014年12月4日及2015年1月举报的关于墓园公司涉嫌犯罪有关事项的办理进度及处理情况。2015年3月9日,佛山市农业局向麦志伟作出《信访回复函》,告知麦志伟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对麦志伟举报的墓园公司在1999-2003年期间涉嫌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不作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告知鉴于麦志伟所举报的墓园公司涉嫌滥伐林木等行为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之间存在关联,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已对墓园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佛山市农业局已于2015年3月5日要求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将麦志伟提交的举报材料移交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麦志伟不服该回复,认为佛山市农业局构成行政不作为,诉至原审法院,形成本案行政诉讼。另查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为墓园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于2013年8月2日进行立案侦查。再查明,根据佛府办[2010]33号《印发佛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佛山市农业局加挂中共佛山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林业局、市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行政争议焦点为:佛山市农业局对麦志伟投诉作出的处理及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麦志伟认为,佛山市农业局压案不查,对涉林违法犯罪行为不调查处理,拒办上级交办的事项,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首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以及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规定,麦志伟举报的涉嫌滥伐林木的行为发生在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作为佛山市南海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发生的林业违法行为具有管辖的行政职权。对于麦志伟于2014年7月31日关于墓园公司涉嫌滥伐林木的举报,佛山市农业局于2014年8月4日作出《佛山市林业局关于交办群众投诉的函》,要求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对麦志伟举报的滥伐林木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第二,麦志伟于2014年11月26日向佛山市农业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南农函[2014]120号《关于意见和建议书的函》,责令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继续查处墓园公司擅自改变800亩林地用途的行为,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审查,麦志伟的上述申请实质是对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要求责令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否予以撤销,属于应由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等进行认定的范畴,应遵循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故佛山市农业局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的规定,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对麦志伟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麦志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无不当。第三,根据原审法院确认的证据,2015年3月4日,麦志伟向佛山市农业局提交《佛山市农业局接待群众来访(来电)登记表》就其之前举报的关于墓园公司涉嫌犯罪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佛山市农业局咨询,询问相关的进展及处理情况。麦志伟的该项申请并无实质的要求履行行政职责的内容,佛山市农业局于2015年3月9日作出《信访回复函》,告知麦志伟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对其举报所作的调查及处理情况,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综上所述,麦志伟起诉佛山市农业局行政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麦志伟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麦志伟负担。上诉人麦志伟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佛山市农业局是核查涉林犯罪和移送公安机关查处适格的主体和完成上级交办事项的主体。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地州级以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处罚。因墓园公司涉嫌滥伐了25800棵林木,是佛山市有史以来最大的涉林犯罪,故属于重大、复杂的情形。故被上诉人有核查的法定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十)项规定,完成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这是完成上级交办主体依据。二、被上诉人应当对涉嫌涉林犯罪立案、调查。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由此可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不是以行政处罚作为前置条件的。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批准,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由此可见立案、调查并不是以行政处罚作为前置条件的。三、被上诉人有将涉嫌涉林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义务。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关于《信访事项不予处理告知书》属不作为。上诉人当初交的材料是《关于实名举报佛山市南海华侨永久墓园管理公司涉嫌滥伐林木犯罪》,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指的报案、控告、举报行为,并不是信访行为,被上诉人混淆了上述两种行为的区别,故被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在处理涉嫌涉林犯罪过程中上述不正当、乱作为行为。被上诉人佛山市农业局答辩称:一、上诉人举报墓园公司涉嫌滥伐林木违法行为,根本不符合行政处罚的立案条件,立案缺乏法律依据,更不可能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的处理是合法的,被上诉人的处理也是合法的,并无不当。二、上诉人上诉称当初到我局来访提交的材料是《关于实名举报佛山市南海华侨永久墓园管理公司涉嫌滥伐林木犯罪》,这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2014年11月26日,上诉人因不服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答复,到被上诉人处来访,填写了《佛山市农业局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递交了《复查申请书》,提出“请求撤销南海区农林渔业局作出的《关于意见和建议书的函》(南农函[2014]120号),责令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继续查处墓园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800亩回复原状,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三、上诉人为利益驱使滥用诉讼权利,上诉书断章取义、移花接木、多处错误片面引用法律条文。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佛山市农业局对上诉人麦志伟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及答复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中,麦志伟曾向佛山市农业局提出过三次投诉举报,现分析如下:一、麦志伟于2014年7月31日向佛山市农业局举报墓园公司涉嫌滥伐林木。经审查,《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第九条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案中,麦志伟举报的涉嫌滥伐林木的行为发生在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作为佛山市南海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发生的林业违法行为具有管辖的行政职权。佛山市农业局于2014年8月4日作出《佛山市林业局关于交办群众投诉的函》,要求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对麦志伟举报的滥伐林木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已依法就麦志伟的举报作出相应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麦志伟于2014年11月26日向佛山市农业局提出复查申请,要求撤销南农函[2014]120号《关于意见和建议书的函》,责令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继续查处墓园公司擅自改变800亩林地用途的行为,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审查,《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本案中,麦志伟的上述申请实质是对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要求责令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履行行政职责,该诉求应遵循司法途径实现。故此,佛山市农业局根据上述规定,针对麦志伟的申请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麦志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处理并无不当。三、2015年3月4日,麦志伟向佛山市农业局提交《佛山市农业局接待群众来访(来电)登记表》,就其举报墓园公司涉嫌犯罪的事项询问核查进度及处理情况。经审查,麦志伟的上述申请实质并无要求履行行政职责的内容,佛山市农业局对此作出《信访回复函》,答复麦志伟有关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对其举报所作的调查及处理情况,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佛山市农业局对麦志伟提出的投诉举报均已处理及答复,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另外,麦志伟主张佛山市农业局应对其投诉举报的涉嫌滥伐林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佛山市农业局不履行相关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本院认为,任何公民有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受理投诉举报的职能部门有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的职责。如前所述,佛山市农业局对麦志伟的投诉举报已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履行了其对投诉举报人的法定职责;至于该局处理是否合法正确,作为本案投诉举报人的麦志伟与该处理结果并无实质的利害关系,行政机关对麦志伟投诉举报作出的调查处理结果并不影响麦志伟的实际权利义务,麦志伟认为佛山市农业局行政不作为理据不足。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麦志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刚代理审判员 潘华容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孔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