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金军与马波、刘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军,马波,刘倩,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刘金军。被告马波。被告刘倩。被告张勇。本案在审理原告刘金军诉被告马波、刘倩、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马波已将借款偿还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保全费1320元,均由原告刘金军负担。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