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毛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542号原告毛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