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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801号原告邵×。被告王××。原告邵×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卫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