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育萍与钟为民、叶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育萍,钟为民,叶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626号原告刘育萍,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钟为民,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叶福生,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育萍与被告钟为民、叶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育萍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育萍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育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育萍负担。审 判 员 易忠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