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795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其它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其余予以退回。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