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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宋海勇与广州市金碧恒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海勇,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金碧恒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号。法定代表人:孟立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少仪、郑春艳,均为该公司法务员。再审申请人宋海勇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金碧恒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海勇申请再审称:请求金碧公司支付宋海勇医疗期工资、元旦春节费、医疗补助费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金碧公司提交意见称:宋海勇的再审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宋海勇的全部再审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宋海勇的再审申请理由,现分析如下:关于住院期间的工资问题。宋海勇与金碧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月17日,宋海勇于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因伤住院治疗,且金碧公司没有支付宋海勇在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1月17日住院期间的工资.因此,一审法院按照广州市同时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出金碧公司应支付宋海勇因病治疗期间的工资1338.85元符合法律规定。宋海勇要求金碧公司支付其6个月工资作为医疗期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补助费的问题。因该项主张已包含在(2012)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141号案件宋海勇要求金碧公司支付其因工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145000元的诉讼请求中,一、二审判决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根据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宋海勇与金碧公司之间已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宋海勇主张该项诉讼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元旦春节费的问题,因该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二审判决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宋海勇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海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