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一清与被告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清,王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陈一清,女,汉族,户籍地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朱乃光,福鼎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艳华,女,汉族,户籍地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清与被告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一清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作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庆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