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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智明与被执行人周彩秀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明,周彩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张智明,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周彩秀,女,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张智明与周彩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智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00000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国土、林业、工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对于被执行人的房产,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瓯执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周彩秀所有的座落于建瓯市公园口时代广场21#402房、夹7杂物间(所有权证号:200706030);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瓯执字第24-1号执行裁定书,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周彩秀与张上兴共有的坐落于建瓯市公园口时代广场5#楼28号房产(所有权证:200706055);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瓯执字第24-2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周彩秀与张上兴共有的坐落于建瓯市公园口时代广场5#楼28号房产的租金收益每季度38550元,上述财产尚待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的房产及扣留的租金收益尚待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