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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庆海、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田庆海,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清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庆海,男,汉族,1951年8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张宗华,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张保平,经理。上诉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庆海、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2015年6月8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进行催缴,上诉人接到通知后也未交纳。此案移送本院后,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再次催缴,上诉人于2015年7月31日接到本院催缴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不交纳。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