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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X诉范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范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钟民初字第566号原告马X。委托代理人梅X,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X,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XX。原告马X诉被告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3月1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马X人民币100000元正”。2014年3月16日,被告又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马X人民币50000元正”。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要借款无着,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范XX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其借贷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应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归还,现被告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归还责任。被告范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X借款本金1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5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范XX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金华人民陪审员  曹佳义人民陪审员  张晓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