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恒风船务有限公司、林圣兵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81号申请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26/27层。法定代表人:熊先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国栋,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南京恒风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清江西苑17号1单元903室。法定代表人:林圣兵。被申请人:林圣兵。被申请人:陈贤芳。申请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恒风船务有限公司、林圣兵、陈贤芳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扣押申请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被申请人南京恒风船务有限公司光船租赁的“海皇轮”。申请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申请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被申请人南京恒风船务有限公司光船租赁的“海皇轮”:三、责令被申请人南京恒风船务有限公司、林圣兵、陈贤芳向本院或向申请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850万元的担保,双方当事人也可协商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数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颜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莫俊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