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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莱芜市高新区泰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延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高新区泰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延河,代秀萍,莱芜三元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福德门有限公司,李福兴,颜廷梅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商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颜廷梅银行存款2000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印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亓增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