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润秀与安静、夏月兵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秀,安静,夏月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856号原告:张润秀,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雪雁,乐山市市中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静,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眉山市洪雅县。被告:夏月兵,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瑞容,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张润秀与被告安静、夏月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水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润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静、夏月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润秀撤回对被告安静、夏月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为695元,由原告张润秀承担。审判员 钟水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