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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东义煤电铝集团有限公司,吴连生,袁俊,吴贵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保字第189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9号王府大厦A座一至四层。负责人刘红华,行长。被申请人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交城县奈林村。法定代表人吴连生,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111号4幢二层B座212室。法定代表人吴连生,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东义煤电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梧桐镇南曹村。法定代表人穆锦珲,董事长。被申请人吴连生。被申请人袁俊。被申请人吴贵小。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东义煤电铝集团有限公司、吴连生、袁俊、吴贵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485426.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山西东义煤电铝集团有限公司、吴连生、袁俊、吴贵小银行存款53485426.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寇 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