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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柯延安与陈团辉、王雪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246号原告柯延安,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卢文默,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团辉,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王雪丽,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延安与被告陈团辉、王雪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延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柯延安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延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柯延安负担。审判员曾海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杜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