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181-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巧梧。被执行人:徐达,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858,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2015)珠斗法行非诉审字第8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达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富华支行62×××91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元予以冻结。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邝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的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