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民三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崔克礼诉常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克礼,常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894号原告崔克礼。被告常素文。原告崔克礼与被告常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克礼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克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