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5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成都市崇州合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俊德、鲁世宇、付志群、王婷、马宏、鲁良、崇州市金亿达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崇州合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俊德,鲁世宇,崇州市金亿达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付志群,王婷,马宏,鲁良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5565号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注册号:510184000033488。法定代表人邵宏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贵铨,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俊德。被告鲁世宇。被告崇州市金亿达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注册号:510184000027973。法定代表人鲁世宇,职务不详。被告付志群。被告王婷。被告马宏。被告鲁良。原告成都市崇州合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德、鲁世宇、崇州市金亿达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付志群、王婷、马宏、鲁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古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义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