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合民申请执行李学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合民,李学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李合民,男,汉族,1956年7月19日出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李学孟,男,汉族,1942年5月13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李合民诉被执行人李学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东升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学孟偿还申请人李合民借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学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西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庆宏审 判 员  郭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