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俊丽与郭良平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丽,郭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李俊丽,女,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郭良平,男,汉族,住太康县。本案已立案执行李俊丽诉郭良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于8月19日前履行完毕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