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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新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盐城市张弛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与盐城友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张弛弹簧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友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新商初字第3号原告(反诉被告)盐城市张弛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同心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陶玉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亚,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盐城友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1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承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阳,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盐城市张弛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弛公司)诉被告盐城友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友生公司于2015年1月提起反诉,并于同年5月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后,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并于同年7月16日、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弛弹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亚,被告友生汽车配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承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弛公司诉称:自2013年1月起,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弹簧产品,截止2014年12月,被告差欠原告货款425713.2元。因被告未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571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友生公司答辩并反诉称:被告差欠原告货款425526元,但原告提供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原告应当减少15%的价款。被告专门招聘工人对成品进行了额外维修加工,原告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被告重大损失。请求法院判决:1、张弛公司赔偿友生公司因维修圆盘弹簧发生的所有人员工资损失137864元;2、张弛公司赔偿友生公司的模具在注塑过程中因弹簧的质量问题造成模具损坏而发生的维修费用59110.55元;3、张弛公司赔偿友生公司目前仍积压在仓库的成品圆盘弹簧共15112只合计117855元损失,并退回562只未加工的弹簧;4、张弛公司应按双方质保协议约定的100元/h违约金标准向友生公司支付违约金409800元。反诉被告张弛公司针对反诉原告友生公司的反诉请求答辩称:友生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违背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双方的合同约定如因质量方面问题,张弛公司提供新的产品进行替换。对于索赔问题友生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索赔通知,友生公司也未能根据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的规定发出通知,张弛公司没有接到产品质量方面的通知。同意友生公司退回562只未加工的弹簧。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起,被告友生公司多次向原告张弛公司购买汽车座椅弹簧。2014年5月6日,原、被告就弹簧买卖签订了基本合同、质量保证协定及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各一份。其中基本合同约定被告要迅速对入库品的数量、外观等进行检测及确认,尤其是对必须进行检验的部分,必须进行检验后,向原告通知数量及检验结果。产品发生不足或发生不合格情况时,原告应当根据被告指示迅速进行补充或代替,当原告无法在指定时间内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时,被告可返送给原告或与原告协商后做报废处理。质量保证协议约定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双方要迅速协商解决,同时要分析原因,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事后产品质量、防止缺陷的再次发生。在原告将不良品交给被告,原告责任人不及时与被告协商对策或只在形式上说明不良原因的情况下,被告可以扣除10%以下的金额作为罚款。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约定由于供方质量问题原因造成需方产生额外浪费,这些额外浪费由供方承担,需方按照100元/h向供方索赔。上述合同订立后,原告张弛公司继续向被告友生公司供货,截止2015年1月21日,被告差欠原告货款425526元。2014年9月26日、10月12日、10月23日、11月20日,被告友生公司分别收到原告张弛公司弹簧23800只、11800只、13600只、12000只。被告对上述弹簧进行初步检验后将弹簧运往青岛友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在检验、加工上述四批次弹簧过程中,被告发现弹簧存在折弯角度不到位、弹簧变形问题,导致弹簧注塑时漏胶及弹簧注塑变形易断裂,遂由被告友生公司的技术员工邓春色通过电子邮件以不良通报形式告知原告张弛公司的技术员工陈建群,邓春色在不良通报中将措施事项中的返退一项的方框涂黑,并要求被告提交详细的根本改善对策。2014年10月31日,陈建群、邓春色在关于88930-VG500弹簧不良通报上共同签字,该通报记载了上述前三批次产品的质量问题,并要求原告到现场确认。2014年11月2日,陈建群通过电子邮件向邓春色回复了一份针对上述13600只的座椅弹簧检查问题点改善对策报告,该报告在原因分析预想因子一栏中载明“产品在整形过程中不到位。出库前检查管理不足”改善内容一栏中载明“检具的检验槽作加深处理、产品在检具检验后再取出后看双脚是否平行、产品从绕簧机上出来后先把双脚整平行后再热处理。”2014年11月21日,陈建群通过电子邮件向邓春色回复了一份针对上述12000只的座椅弹簧检查问题点改善对策报告,该报告在原因分析预想因子一栏中载明“产品在生产过程角度过大。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堆压过高、不规范产生的变形。出库前检查管理不足”改善内容一栏中载明“重新调整弹簧的角度(直线度)后试模”。期间,被告友生公司为了向江苏大世汽车零部件公司交货,未停止生产,对部分成品进行了额外修理加工后出厂。此后,双方之间没有形成解决上述质量问题的书面方案。后因双方为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4月12日、7月15日,被告友生公司与建得模具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一份模具修理合同。2014年9月10日、10月21日,青岛友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青岛享通天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一份模具修理合同。上述模具修理合同涉及的修理费用均已支付。2014年12月起,被告友生公司不再向原告张弛公司购买弹簧,被告从其他厂商购买同类弹簧。还查明:上述弹簧税前价格每只2元,税后价格每只2.34元。被告友生公司每天使用一台机床加工500-600个成品圆盘弹簧,每个成品用2个弹簧,每个成品需要耗费1.2元左右的人工工资、电费、设备折旧等费用。从弹簧入厂到成品出厂,被告需要1-2天。被告友生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涉及对成品进行额外维修加工而专门招聘的的13名工人的劳动合同中,3人的工作内容载明为物流操作、其余10人载明为物流工作。被告友生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江苏大世汽车零部件公司2014年10月23日的会议录上建议被告友生公司更换弹簧供应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单、被告提交的基本合同、质量保证协定及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入库检查成绩书、劳动合同、模具修理合同、发票、关于88930-VG500弹簧不良通报、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友生公司向原告张弛公司购买弹簧产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应当交付合格的产品,被告应当及时验货并支付货款。双方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当相互配合,共同迅速分析原因,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不良产品发生、防止相关损失扩大。被告就到货日期为2014年9月26日的23800只弹簧向原告发出不良通报,原告未作出回复以后,被告在不断发现不良弹簧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更换弹簧生产商等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一、关于原告张弛公司主张的货款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应当从2015年1月22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2014年9月26日、10月12日、10月23日、11月20日,被告收到原告弹簧后发现了质量问题,以不良通报方式告知了原告,原告只回复了两份座椅弹簧检查问题点改善对策报告,且只有针对12000只的对策报告比较及时。根据双方的质量保证协,在原告将不良品交给被告,原告责任人不及时与被告协商对策或只在形式上说明不良原因的情况下,被告可以扣除10%以下的金额作为罚款,本院结合不良品的数量,以2.34元为单价,对49200只弹簧酌定减少9%即10362元的价款,所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415164元。二、关于反诉原告友生公司主张的质量损失问题1、关于反诉原告友生公司主张因维修成品圆盘弹簧发生的所有人员工资损失及原告应按双方质保协议约定的100元/h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409800元。根据双方质量保证协议约定,由于供方质量问题原因造成需方产生额外浪费,这些额外浪费由供方承担,需方按照100元/h向供方索赔。额外维修成品的人员工资显然属于质量问题产生的额外浪费,所以友生公司的这两个请求存在重合。虽然被告反诉称专门招聘工人对成品进行额外修整加工,但友生公司提供的工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为物流操作或者物流工作,与被告主张的额外修整加工相矛盾。友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额外修整加工工资损失大于其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所以对友生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为双方技术员陈建群、邓春色共同确认了弹簧存在质量问题,友生公司对成品进行额外修整加工后出厂属于必然,同时友生公司生产产品及对产品额外修整加工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友生公司仍负有质量检验,将相关措施通知对方及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本院根据双方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约定的索赔标准,并结合友生公司生产状况、技术含量、产品生产周期、友生公司在江苏大世汽车零部件公司会议录后之前已经发现不良弹簧等情况,认定友生公司可以在江苏大世汽车零部件公司会议录后的1个月内停止使用原告的弹簧,所以本院酌情将友生公司的索赔期限从2014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江苏大世汽车零部件公司2014年10月23日的会议录后的1个月,每周以44小时计算,计算8个星期,根据100元/h的标准,确定张驰公司向友生公司支付35200元违约金。2、关于反诉原告友生公司主张的因弹簧质量问题造成模具损坏而发生的模具维修费用59110.55元。因双方明确确认的弹簧质量存在问题是上述2014年9月26日开始的4个批次弹簧,所以对2014年9月26日以前友生公司维修模具产生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友生公司虽然提交了2014年10月21日青岛友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青岛享通天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具修理合同及维修费用发票,但友生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自身遭受的损失,所以对友生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反诉原告友生公司主张的积压在仓库的成品圆盘弹簧共15112只计117855元损失问题。虽然从2014年12月起,友生公司不再向张弛公司购买弹簧,改从其他厂商购买同类弹簧,张弛公司也否认上述积压的成品是用张弛公司的弹簧加工而成。但根据双方技术员陈建群、邓春色共同签字的关于88930-VG500弹簧不良通报,友生公司用不良弹簧生产出不良成品属于必然,但友生公司在不断发现不良成品的生产过程中,同样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更换弹簧供应商等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在合理的时间以后的损失,张弛公司不应当承担。因双方之间没有形成解决上述质量问题的书面方案,也没有共同分析不良成品的具体原因,本院根据双方弹簧的成本价格、技术含量、被告的生产周期、生产成本、及同期大部分成品已经出厂等情况,按照友生公司主张的积压不良成品数量与双方确认的不良弹簧的数量比例,酌情以一个月发生4125只积压的不良成品计算2个月,每只损失以1.2元人工工资、电费、设备折旧等综合计算,确定张弛公司赔偿友生公司9900元损失。4、关于反诉原告友生公司主张退回562只未加工的弹簧问题。因为张弛公司同意友生公司退回562只未加工的弹簧,所以本院予以支持,张弛公司应当返还562只弹簧价款1315元。(精确到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友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市张弛弹簧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151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反诉被告盐城市张弛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盐城友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因产品额外修整加工产生的违约金35200元。三、反诉被告盐城市张弛弹簧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盐城友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积压的不良成品损失9900元。四、反诉原告盐城友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退还反诉被告盐城市张弛弹簧制造有限公司562只未加工的弹簧,反诉被告盐城市张弛弹簧制造有限公司返还562只弹簧价款1315元给反诉原告盐城友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五、驳回反诉原告盐城友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上述一、二、三、四项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769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7490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0922元,减半收取5461元,由原告负担461元、被告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朱明华审判员  周洪庆审判员  邵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为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