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孙捷庆与铁力市双丰镇青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捷庆,铁力市双丰镇青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孙捷庆,男,194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铁力市双丰镇青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向臣,职务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孙捷庆与被执行人铁力市双丰镇青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铁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铁力市双丰镇青林村村民委员会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铁力市双丰镇青林村村民委员会在铁力市双丰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存款20,450.00元,现被执行人铁力市双丰镇青林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铁执字第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