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秦和群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秦和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9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8号。被执行人秦和群。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申请执行秦和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9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乔 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