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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恢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郑优雅与俞国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优雅,俞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恢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郑优雅。被执行人俞国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岱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俞国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国波于2008年1月4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国波至今尚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俞国波在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6210581199000284972账户存款人民币3万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俞国波在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6210581199000284972账户存款人民币13598.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剑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董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