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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以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长崔显祝人民陪审员崔应顶人民陪审员朱平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鄂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