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冬英、胡新中与张宝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冬英,胡新中,张宝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马冬英。原告胡新中。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傅池洪,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宝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冬英、胡新中与被告张宝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英、胡新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