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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冬英、胡新中与张宝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冬英,胡新中,张宝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马冬英。原告胡新中。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傅池洪,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宝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冬英、胡新中与被告张宝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英、胡新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