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宿迁市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华鹏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华鹏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116号原告宿迁市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冒德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力海燕(系公司员工)。被告宿迁市华鹏联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华鹏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原告宿迁市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宿迁市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 峰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索铁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学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