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罗祖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祖贵,随州大运专用特种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罗祖贵。被执行人随州大运专用特种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罗祖贵与被执行人随州大运专用特种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罗祖贵与被执行人随州大运专用特种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峥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