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舒启兵与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启兵,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舒启兵,男,汉族,农民,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舒启兵与被执行人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被本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霍民二初字第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礼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