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董胜龙与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胜龙,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105号原告:董胜龙,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胜龙与被告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胜龙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胜龙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胜龙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崔英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